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8-04-19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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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市监工商处字[2018]第35号
关于张镇奎无照从事家具加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张镇奎;性别:男; 2018年3月3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城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匿名举报,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大连华侨双成机械化养鸡场有限公司院内,当事人张镇奎涉嫌无照从事家具加工,2018年3月30日,经营城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对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张镇奎涉嫌无照从事家具加工情况属实,同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张镇奎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大连华侨双成机械化养鸡场有限公司院内,无照从事家具加工,当事人承认经营期间的月均经营额为2万元,总经营额14万元,获利0.3万元,经营期间没有记账,没有缴纳税金。
上述事实有:
证据一、2018年3月30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现场情况;
证据二、2018年4月2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及经过;
证据三、2018年4月2日,取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2018年4月2日,取证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时间和场地情况等证据记录在案。
2018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市监营听告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构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对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积极提供材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改正存在的问题,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月非法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的(以国务院规定的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为标准),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3万元,罚款0.2万元,合计0.5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48365365备用网站(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本局对您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