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8-04-09 浏览:次
【字体:大中小】
经查,当事人季文浩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在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由小辛西沟,使用租赁来的厂房无照经营加工沙发厂。经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经营期间月经营额0.5万元,无获利,未记账,未缴纳税款。
上述事实有:
证据一:2017年3月15日,取证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加工沙发厂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18年3月21日,取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2018年3月21日,取证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租赁经营场所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证据四:2018年3月21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服装厂的经营等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市监辛听告字[2018]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构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对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积极提供材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改正存在的问题;依据“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第二条:“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月非法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的(以国务院规定的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为标准),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罚款0.1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予以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或48365365备用网站(地址: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本局对你(单位)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