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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文军无照从事教育信息咨询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8-01-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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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市监工商处字〔2018〕2号

                                                                           

关于刘文军无照从事教育信息咨询

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刘文军;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住所:;联系电话:        

       20171225,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管科接到举报,称刘文军涉嫌无照从事教育信息咨询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171225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杨东旭、宋惠福办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从事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未记账也未缴纳税金。当事人自3月份自开业以来违法经营额为1.8万元,获利0.8万元。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已停止经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记录在案:       

    证据一:20171227日,取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情况

证据二:20171227日,取证现场笔录,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20171227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情况

证据四:20171227日,取证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证据五:20171225日,取证举报材料,证明事实是证明举报情况。

证据六:20171227日,取证现场照片,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20181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市监主听告字[201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我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第二条:“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月非法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的(以国务院规定的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为标准),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8万元;

    2、罚款0.2万元,合计1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予以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或48365365备用网站(地址: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O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