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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井子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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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
   《甘井子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十七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甘井子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大政发〔2016〕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5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甘井子区域土地价值,加快推进甘井子区现代化、国际化中心城区建设,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甘井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实施。为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甘井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委托区政府拟进行收储的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等拟收储用地,通过实施征地补偿、房屋(地上物)征收与拆迁补偿及必要的基础配套设施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土地达到供应条件的行为。区政府根据土地收储计划、区域开发时序与规模,土地利用与投资、收益情况统筹平衡,被区政府纳入年度重点开发项目、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项目开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投资风险可控,市场参与度高,经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项目。
   (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区政府作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购买服务的主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择优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三)以产城融合、发展产业为引领,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坚持区域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产业高端化战略,着力培育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高科技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四大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向商业地产、养老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等现代服务业方向发展,提升区域价值,促进城市建设。
   (四)鼓励、引导、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坚持透明、规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购买服务的主体及内部职责划分
   (一)经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区政府责成相关单位为购买该项目服务的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双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各自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二)区政府责成相关单位作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购买主体,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按照区政府统筹安排与工作计划、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等,各自履行相关职责。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区开发建设中心:属区政府指定的土地收储、储备部门,负责土地收储、前期调查摸底、组织编制房屋(地上物)征收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提请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经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采用政府来购买服务方式的,经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实施购买服务的购买程序,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及项目的实施。
    2.区财政部门(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安排与履约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区土地储备工作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决算及土地相关费用等,协助开展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
    3.各街道办事处:是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所在地的管辖单位,协助区开发建设中心对项目进行甄别、筛选,对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摸底,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在区开发建设中心指导下,进行房屋(地上物)征收与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征转用,土地补偿等相关工作,协助区开发建设中心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及协助开展购买服务的其它相关工作。
    4.区发改、城建、交通、环保、规划、国土、农海、人防等相关部门:根据区政府统筹安排与工作计划,协助开展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产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开发经验,并符合等级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资金实力,能提供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级别证明,授信或承诺,注册资金到位,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投融资专业能力,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有长期合作,授信额度较大的企业。
    鼓励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运营企业或联合体等可作为项目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得低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规定要求,其项目准入条件可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性质、投资额度、开发时序与规模、质量要求、开发周期、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等项目情况确定,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给予明确与说明。承接主体要接受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企业,方可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五、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购买服务内容
    根据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方案,承接主体负责筹措全部或部分征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和建设资金(具体资金规模视具体项目明确),组织市场调研、市场分析、产业发展研究、编制概念性规划,市政、公共配套专项规划(如有),项目宗地策划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环保、涉林(海)征占、建设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负责项目立项、农转用、土地征收与拆除及电力设施、专业管线迁改等整理性项目,及与项目宗地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达到土地供应要求的各项内容。购买主体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购买服务的相关内容,并作为合同标的内容。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总成本组成及服务费用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总成本
    1.前期费用:地形测量、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土地确权、房屋测量、环评、评估、审计、法律、临时看护管理等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有关的其他前期费用;
    2.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林地(海域)补偿、征占设计、植被恢复费,征地相关税费、国有土地收回补偿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3.整理性支出:电力设施、专业管线迁改和环境整治、治理等整理性支出费用;
    4.拆除费用:委托拆迁服务费及“三停”、排渣、围挡、扬尘等费用;
    5.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与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
    6.财务费用:按实结算,但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总成本;
    7.不可预见费用:按上述前6项费用之和的5%计取,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总成本;
    8.管理费用:按上述前7项费用之和的1%计取,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总成本,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用于区级土地储备机构管理性支出。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总成本组成将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经调研、测量、评估等方式,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中给予明确,并编制相关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经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标准与项目实施的预算控制目标,区财政局负责监管。
   (二)承接主体取得项目,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4年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现场和成本均通过验收)的,服务费用为承接主体投资总成本的12%;4年内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的项目,每提前1年(不足1年不计)服务费用增加1个百分点。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供应条件的项目,可在利息计取、服务费用计算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以项目双方协议约定为准。
    七、确定承接主体的方式与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确定承接主体。
    八、资金监管与审核工作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经政府采购确定承接主体,为项目有序按计划地实施,顺利进行项目验收与交付,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核算、审核、支付等环节实行项目资金监管制度,设立专项账户,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按期到位。在项目实施涉及分项工程建设费用、补偿费用等审核、审定工作,由区开发建设中心负责初审并报区土地储备工作资金审核小组审核,经区土地储备工作资金审核小组审议后,报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工程量变更、工作内容调整等,须按照相关规定,报请变更,调整内容,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验收交付后,由区土地储备工作资金审核小组负责认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总成本及承接主体的服务费用。其费用确定原则上在项目移交后3个月内完成相关结算手续,并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应款项给承接主体。
    九、其它
   (一)本实施办法未详之处参照大政发〔2016〕54号、大政办发〔2016〕95号、96号、97号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印发之前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为五年。根据金融和土地市场情况,本办法可相应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