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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通知书的送达公告(张艳秋)

责任编辑: 来源: 日期:2018-06-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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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秋:

你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恩泽街7号楼1单元1层1号南侧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损害了业主共同利益,即使用栅栏圈占一处(长6米、宽5米,面积30平方米)。

该行为违法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你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携带个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旗大队进行陈述或申辩(地址:红旗街道办事处12楼,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