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来源: 日期:2018-03-15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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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丽:
你在甘井子区汇善南园22-6室内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室内下挖的行为(共下挖两层:一层长17米,宽4.5米,高4米;二层15米,宽4.5米,高3米),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1月23日依法对你下达《拟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你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标准的,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地址:甘井子区汇信街22号甘井子街道办事处102室,电话:62625568),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