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来源: 日期:2018-03-15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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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兴华路了轩装饰材料商行 赵学德:
你在甘井子区兴华路21号楼2单元1层21号西北侧,未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建筑材料(水泥、砂子、红砖),占道长5米、宽1.2米,面积6平方米,我局已于2017年6月30日对你作出了甘执法罚决字[2017]2-2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十 日内,到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元整)以及加处罚款3000元整(叁仟元整),共计人民币6000元整(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逾期未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