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来源: 日期:2017-07-28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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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构无办学许可证,开展招生办学的行为,甘井子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机构无证办学的行为,教育局对其下达《限期停止办学先行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的办学活动。
对于托管班的问题,因其是以接送、看护孩子为主要业务范围,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教育局进行处理。
根据《甘井子区非法办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7]23号)文中要求:各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区域内的无证办学机构进行常态化治理,以此净化民办教育市场,从而促进区域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