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来源: 日期:2017-07-07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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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河道、水库管理,确保河道、水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河道、水库安全度汛工作通告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由设障者在7月20日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涉河建设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六、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七、严禁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八、禁止在水库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九、库区水面行驶的渔船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船舶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船舶驾驶资格,持证上岗。
河道、水库是行洪、滞洪通道,随时可能有危险,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危及安全的事故发生。
特此通告。
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