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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民意网 日期: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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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如以上所需材料齐全,可按程序向甘井子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房证应交回予以注销。